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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鐧惧害鎼滅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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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69章 无罪释放!(终章)-《都重生了,谁还当个正经法律人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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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书记员走入法庭,站在最中央,开口道:“全体起立,请审判长,审判员入庭!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全场所有人再次“唰唰唰”站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咚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严浩敲击法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现在继续开庭,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情况,合议庭刚才对本案的性质,法律关系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,确认查明的事实如下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被告人黄涵正与被告人李思明,因为座位占据空间的问题,在好兄弟烧烤店发生争执,被告人李思明率先动手打了被告人黄涵正一巴掌,被告人黄涵正躲闪之后,被告人李思明仍不依不饶,伙同被告人张山琛将事态升级,随即引发了双方斗殴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根据上述事实,本院认为,本案系共同犯罪,一人既遂,全部既遂。被告人李思明为引起事态升级的主要责任人,张山琛为次要责任人,其余四名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为从犯,六名被告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,属聚众斗殴罪既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另,被告人黄涵正行为事出有因,理由正当,犯罪阻却事由成立,不应付刑事责任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综上,结合益城县检察院之量刑意见,本院宣判如下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被告人李思明犯聚众斗殴罪,系主犯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被告人张山琛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半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被告人......,系积极参加者,判处拘役半年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被告人黄涵正,其行为未触犯刑法,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,宣告无罪!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每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本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,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宣判之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,向沙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,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咚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严浩敲响法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“现在闭庭!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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